|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06 年 10 月 12 日 市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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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歌舞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 1 5 平方米 。核定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二十五条 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在终端机显示器上以视频形式予以提示。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消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04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