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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须设提示牌

晨报讯 (记者 白明辉)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设置“电子眼”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识进行提醒。而记者通过调查得知,许多设置了“电子眼”的场所,目前仍不知该《办法》出台。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在设置了“电子眼”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识加以提醒。但记者对一些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调查后发现,装了标识牌的寥寥无几。

 

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商家的保安部门,他们的回答都是:“没听说过这规定”。在调查中,只有马连道音像大厦内一家音像批发店和南三环家世界超市,在显著位置贴着“内有监控设备”字样,提醒购物者注意。经记者粗率统计,加装提示标识牌的商家不到一成。而该《办法》当中也未规定不安装提示牌会受到何种处罚。

 

消息来源-腾迅网
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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